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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时间:2026-01-08  作者:王娜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案情回顾】

2024年,犯罪嫌疑人A、B、C在云龙县某镇街上分别收购了大量大麻种子准备拉回保山售卖。途经云龙县某村组公路路段时,被云龙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大理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检验,三人运输的种子均为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

【处理结果】

A、B、C非法运输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云龙县人民检察院以A、 B、C三人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向云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云龙县人民法院对三人均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提醒】

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因未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幼苗能被扩散种植,进而被提炼成毒品,其流通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严格管制,任何非法储存、买卖、运输、加工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A、B、C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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