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7日18时至23时,李某两次在朋友家中饮用白酒和啤酒。23时40分许,李某驾驶云LXX号汽车从家中出发,当行驶至云龙县某处时,撞到王某停放在此地的云LX号货车,路边执勤民警发现后让其熄火下车,但李某驾车逃离,民警遂驾车对其进行追缉,在云龙县某乡镇宾馆门口将其拦停、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65mg/100ml。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取得王某谅解。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37.65mg/100ml,李某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处罚逃逸,尽管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取得谅解,但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理。2025年3月7日,检察机关以李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3月25日,云龙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警示意义]
饮酒一分醉,驾车千分险。本案提醒广大驾驶人员,酒后驾车危害大,极易发生事故,对于那些为了逃避检查或者肇事逃逸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