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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云龙县人民检察院成功促成首例由综治中心导入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和解
时间:2025-10-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被害人人身权利受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常面临受害方诉求与犯罪嫌疑人实际经济能力的现实落差,易引发矛盾升级,甚至衍生社会风险。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除了严格推进诉讼程序外,更应注重源头治理与社会关系的有效修复。

9月28日,一起人身权利受侵犯而致经济损失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家属前往县综治中心反映,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未履行经济赔偿责任,请求协调解决。县综治中心了解情况后,发现该案正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遂将该信访事项移交至县人民检察院。


收到工作任务单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联系信访人,详细阐明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途径,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与协助下,被害人家属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支持起诉申请。检察官同步与犯罪嫌疑人家属沟通,经过工作,对方表示愿意赔偿。在征得被害人家属同意后,双方均表达了和解意愿。


9月29日,检察办案组联合诺邓镇福堂社区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在社区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商。辩护律师、社区网格员共同参与见证。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及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并承诺今后和睦相处。至此,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实现和解,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此案是自2025年5月云龙县综治中心实体化运行以来,首次向县人民检察院移交并成功办结的信访事项。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注重源头治理与社会关系的有效修复,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化解贯穿办案全过程的生动体现。

下一步,云龙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依托综治中心职能,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树牢“把防范化解矛盾纠纷放到更加重要位置”的理念,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将化解矛盾纠纷作为衡量办案质效的重要标准,切实履行好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与法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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